【转发】关于2021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
为做好2021年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根据《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八版)》(以下简称《大纲》)相关规定,确定2021年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大纲部分内容调整事宜。经审核同意,现通告如下:
一、《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细目和要点的考试内容,涉及下列新政策法规的,按照新政策规定掌握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和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修订通过)。
(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2020年2月25日印发);
2.《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
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公布)。
(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定
1.《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7月3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公布);
2.《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20年<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PADDING-BOTTOM: 0px; PADDING-TOP: 0px; PADDING-LEFT: 0px; MARGIN: 0px; PADDING-RIGHT: 0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