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福建省贯彻落实《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中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为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更好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我省中药材资源优势,实现全省产业布局合理化、基地规模化、生产标准化、加工集约化、产品绿色化融合发展。引导中药材生产企业(包括具有企业性质的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下同)全面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称GAP),推动中药生产企业(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和中成药上市许可持有人,下同)使用符合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中药材产业布局。根据资源禀赋条件、生物资源环境、中药材地域适应特点,选择传统道地产区,加强规划引领,形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品质优良、产量稳定的中药材种植(养殖)分布新格局。以建莲子、太子参、金线莲、铁皮石斛、薏苡仁、巴戟天、黄精、灵芝、绞股蓝、栀子、三叶青等作为重点品种,推进中药材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培育中药材产地加工示范企业,加强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管理,形成全链条质量安全风险管控产业链发展体系。(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卫健、林业、药监部门配合)
(二)加强中药材种质源头管理。加大道地药材野生资源保护、优良品种选育、生态种植等研究投入力度,建设一批中药材省级种质资源库和种子种苗专业化繁育基地,推动制定种子种苗标准,依托第四次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工作成果,健全中药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加强中药材种质资源利用研究和原产地保护,重点对太子参、金线莲、铁皮石斛、肿节风、石仙桃等品种开展野生资源保护与抚育。探索建立种子(苗)质量监管制度,规范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与认定、品种登记、种子种苗生产与经营管理等工作。引导中药生产企业或中药材生产企业开展中药材优良品种选育,建立专业化中药材种子种苗生产经营实体,从种质资源收集保护-新品种选育-良种繁育等生产环节构建种子种苗技术开发、规模生产运营体系。(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卫健、林业、药监部门配合)
(三)支持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打造若干道地药材大宗品种种植(养殖)基地,广泛开展中药材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开发若干中药材林下种植模式并示范推广,形成中药材相关产品研发、生产、流通、销售全产业链发展。鼓励中药生产企业、中药材生产企业在中药材产地自建、共建符合
(四)规范中药材种植(养殖)。督促中药材生产企业建立中药材质量管理体系,设置相应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建设必要的设施并配置相应设备和工具,依法科学选址,制定中药材生产的技术规程和中药材企业内控质量标准,贯彻
(五)推动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适时增补发布若干批次福建省产地趁鲜加工药材品种目录,将更多符合条件的闽产药材纳入目录管理,落实《福建省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加强趁鲜加工中药材管理,公布若干符合要求的产地加工企业,推动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将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向中药材种植加工环节延伸。探索制定闽产道地药材商品规格登记标准,推广开展中药材产地分级,实现中药材
(六)开展中药材
(七)规范中药材包装与标识。中药材包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与包装标识。中药材生产企业应实行统一规范包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包装标识中记录中药材种植、交易主体与中药材质量等相关信息。允许使用符合
(八)加强中药材质量追溯管理。中药材生产企业应当探索建立中药材生产质量追溯体系,保证从生产地块、种子、种苗或其他繁殖材料、种植养殖、采收和产地加工、包装、储运到发运全过程关键环节可追溯,鼓励中药材生产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支持行业协会等牵头建立中药材规范化生产追溯信息化平台,实现与中药材生产企业和中药生产企业对接,最终逐步实现中药材从种植、加工、饮片生产、流通和使用全链条信息化可追溯。(药监、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林业、卫健部门配合)
(九)鼓励符合
四、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共同推动
(十一)密切协同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依职责对《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和推进进行检查和技术指导,营造促进中药材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加大对中药材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做好中药材种子种苗及种源提供、田间管理、农药和肥料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指导。林业部门牵头做好中药材生态种植、野生抚育、仿野生栽培,以及属于濒危管理范畴的中药材种植、养殖等指导。药品监管部门对相应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做好药用要求(药用部位)、产地加工、质量检验等指导。卫健部门协同做好中药材种子种苗、规范种植、生态种植、采收加工以及流通使用等指导工作。
(十二)广泛开展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宣贯和培训力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中药材生产企业学习并参与实施,严格落实其中药材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总结各地市中药材种植和产业发展的好典型、好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广先进模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第三方检测机构和社会公众监督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形成中药材质量安全社会共治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