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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2015-12-09 16:11:00药师领域

闽食药监人函〔2015532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试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了弥补执业药师数量的不足,充分发挥现有药学服务能力,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总局决定实施从业药师过渡政策,并下发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人〔2015165号),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文件要求切实加强过渡期从业药师的使用和管理,准确把握政策,处理好发展执业药师和做好从业药师过渡工作的关系,确保2020年基本实现执业药师全配备目标。

    为做好从业药师资格确认登记工作,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局负责组织开展 从业药师资格确认审核工作, 各设区市局负责辖区内从业药师资格现场确认登记工作。

 

    二、 工作实施

    (一)现场确认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从业药师本人(不得委托他人)填写《从业药师资格确认登记表》(附件1)一式二份(贴好照片),并携带以下资料到所在地设区市局进行现场确认: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 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复印件注明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3.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2015年参加体检的健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近三 年一直在药品经营企业药学服务岗位从业的工作证明原件。

    各设区市局应核对原件后将原件退还给从业药师本人。对于未连续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及材料不齐全的不予确认登记。

 

    (二) 复核确认

    省局 对各设区市局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汇总后报国家总局复核。

 

    、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确保本辖区从业药师及时了解政策,按期参加确认。

    (二)对本辖区内的从业药师确认要严格审核条件。严禁在此期间变相认定新的从业药师。对在从业药师确认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个人,取消其参加确认资格;已经通过确认的,撤销其资格。对弄虚作假的企业,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节严重情形予以处罚。

    (三)各设区市局应于20151231前完成本辖区内从业药师的确认登记工作,并填写《从业药师确认登记信息报表》(附件2)连同从业药师确认时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报送省局人事教育处。《从业药师确认登记信息报表》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 rsc@fjfda.gov.cn

 

    联系人:曾玉素     联系电话:0591-86295269

    

 

 

 

从业药师资格确认表(附件1).doc

从业药师确认汇总表(附件2).doc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12 7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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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办人〔2015〕165号

2015年11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到2015年末零售药店全部配备执业药师,但由于执业药师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原因,目前难以实现《规划》目标。2001—2004年期间,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实施从业药师政策。通过考核,认定一批具备一定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长期在药品经营企业工作的人员为从业药师,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弥补执业药师数量的不足,充分发挥现有药学服务能力,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经研究,决定实施从业药师过渡政策。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延长具备条件的从业药师资格有效期
  有条件地延长现有从业药师资格期限至2020年。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符合条件的从业药师开展确认工作;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经确认在册的从业药师可有条件地继续在岗执业;从2021年1月1日起,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要求配备执业药师。

  二、确认具备条件的从业药师
  (一)确认从业药师继续从业资格,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且未获得执业药师资格;
  2.近三年一直在药品经营企业药学服务岗位从业,并连续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3.身体条件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二)确认和复核工作程序:
  1.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业药师确认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须于2016年1月31日前,将经确认并登记造册的从业药师名单,按照附件格式填写并报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
  3.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对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名单进行复核,结果及时反馈。
  4.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政务网站将本行政区域通过确认和复核的人员名单及其从业企业等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上述工作应于2016年2月底前结束。

  三、过渡期从业药师的使用和管理
  (一)2020年12月31日前,由经过确认的从业药师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药品经营企业,视为符合执业药师配备要求。

  (二)从业药师过渡性政策仅限于已有的药品经营企业,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三)经确认的从业药师不得随意变更从业企业,其所在企业不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时,方可向原确认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不得跨省登记。未经变更登记自行变更从业企业的,不再具有从业药师资格。

  (四)已配备了执业药师的经营企业,不得使用从业药师替换执业药师。

  (五)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从业药师从业登记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数据库,并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政府网站和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提供数据查询。

  (六)从业药师应当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素质和能力。不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者,取消其资格。

  (七)从业药师考取执业药师资格或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业的,应主动报请登记部门注销其从业登记。

  (八)药品监督检查中发现从业药师严重违反从业规定的,应及时通知省级执业药师管理部门按规定查处,注销其从业登记。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从业药师使用管理工作要精心组织确认,严格审核条件。严禁在此期间变相认定新的从业药师。对在从业药师确认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个人,取消其参加确认资格;已经通过确认的,撤销其资格。对弄虚作假的企业,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节严重情形予以处罚。

  (二)高度重视执业药师数量与能力发展,在认真总结“十二五”工作基础上,制定本地区零售药店配备实施规划,加大执业药师宣传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时间、分层级完成配备任务,强化执业药师执业指导与监督,坚决打击 “挂证”等违法行为。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准确掌握政策,处理好发展执业药师和做好从业药师过渡工作关系。既要充分发挥过渡期内从业药师弥补执业药师不足的作用,又要积极推进执业药师的发展,确保到2020年基本实现执业药师全配备目标。

  附件:从业药师确认登记信息报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1月20日

 

 

食药监办人〔2015〕165号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