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福建省药师协会章程简介
(经 2020年10月16 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福建省药师协会,英文译名;Fujiang Pharmacist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FJP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由本省医药研究机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教育机构的药师(含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和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药品安全监管的工作者,下同)及团体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科学发展观,开拓、务实、维权、服务。致力于加强药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加强队伍建设与自律管理,规范药师执业行为,维护药师的合法权益;增强药师的法律、道德和专业素质,提高药师的执业能力;努力为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服务,努力为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服务,努力为建设健康福建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六条本协会住所: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北二环中路北侧,福飞南路东侧恒力博纳广场(南区)1号楼803室。
本协会的网址是:www.fjlpa.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履行团体职责,加强药师的自律管理,规范药师执业行为,维护药师合法权益;
(二)学习、宣传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合理用药有关规章制度;
(三)管理药师(含执业药师)与药学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加强药师队伍建设,提升药师的学历层次、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
(四)组织开展与药师(含执业药师)相关的药学方面的研究工作;
(五)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有关药学学术发展、药品合理使用及监管等方面的任务和项目;
(六)组织开展药学技术的学术交流、合作、服务;
(七)介绍、推广药学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促进药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八)通过对药师队伍的现状、要求和愿望的调研,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为政府制定药师队伍管理和医疗服务质量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提出建设性意见;
(九)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药师学术科普资料(如《福建药师》、《福建驻店药师》等杂志),宣传和咨询合理用药的知识,向药学人员及公众提供药学信息和健康知识服务;
(十) 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承办与业务范围相关职能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须是已经取得药师(含执业药师)资格或在药品科研、生产、经营、使用、教育及监管等部门工作的药学技术人员及管理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须是从事药品使用、经营、生产、药学教育及科研、监管等相关的单位和团体。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在本协会的相关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药品科研、生产、经营、使用、教育、监管等单位或相关团体工作的药师及管理工作者。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协会会员入会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查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七)接受本协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讨论和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誉会长;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召开的,应由理事会研究决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节理事会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本协会会员;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七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领导本协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可提名推举本协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名,监事长1名。
本协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五节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 2名。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协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在覆盖本协会活动范围内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建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党支部是党在本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支部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支持党支部对协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支部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支部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协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协会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五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2020年10月16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