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助发展福建省药师协会会员的通知
福建省药师协会(筹)
全省各医药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单位,以及各级食品药品认证审评、检验监测、教育教学等相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3〕137号)有关精神(即“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职能移交省药师协会承担”),并在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大力支持下,“福建省药师协会”筹建工作进展顺利。2014年12月2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同意筹建福建省药师协会并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闽食药监人〔2014〕235号)。2015年5月26日,省民政厅下达了准予“筹建成立福建省药师协会”的行政许可决定书(闽民管行政〔2015〕072号)。近日,省委组织部研究通过了协会主要领导人的任职许可。
福建省药师协会是全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之家,是由全省药品研究机构、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教育机构的药师(含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和医药专业、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者,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工作者)以及团体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正式成立后,将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民政厅的监督指导下,作为政府与药师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为有效联系众多药师的媒介,作为及时广泛宣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的阵地,作为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药师服务工作、维护百姓用药安全的有力助手,作为药师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和继续教育的园地,发挥重要作用。
为了协会的长足发展和即将召开的全省药师代表大会作准备,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发展福建省药师协会会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会条件
(一)个人会员。必须是已经取得药师资格(含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以及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医药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等资格)或在药品科研、生产、经营、使用、教育及监管等部门工作的药学技术人员及管理工作者。
(二)团体会员。必须是从事药品使用、经营、生产、药学教育及科研、监管等相关的单位和团体。
二、时间要求
申请加入福建省药师协会会员的个人和团体,请于2015年8月25日前提交《个人会员登记表》和《团体会员登记表》。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登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http://fjfda.gov.cn)”或“福建省药师协会网(http://www.fjfda.com.cn)”下载《福建省药师协会个人会员登记表》或《福建省药师协会团体会员登记表》,填写后将电子文档发至:fjsysxh@126.com,将纸质表格(贴一寸彩照)邮寄至:福建省药师协会(筹)
四、会员待遇
按照《福建省药师协会章程(草案)》规定,福建省药师协会会员享有以下五项权利: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履行以下7项义务: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缴纳会费;向本协会反映情况,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接受本协会的监督和检查。
五、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福建省药师协会章程(草案)》“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要求,积极协助做好福建省药师协会会员发展工作,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本单位有关人员。
(二)省药师协会正式成立后,将根据各设区市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发展情况,研究设立“省药师协会XX设区市分会”或“省药师协会XX设区市办事处”,以协助推进本设区市药师继续教育和各项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
附件:1.福建省药师协会个人会员登记表
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筹建福建省药师协会并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闽食药监人〔2014〕235号)
5.省民政厅行政许可决定书(闽民管行政〔2015〕072号)
福建省药师协会(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