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注册申请系统--个人申请注册介绍
执业药师注册公告(一)
自实施执业药师网络注册管理以来,部分执业药师在申报注册时,自己不亲自上网申报而通过执业单位代办申报,有的执业单位在申报时,在没有征得执业药师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执业药师的初始登录密码和有关信息作了修改,导致执业药师下次申请注册时无法登录,给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和执业药师本人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影响了执业药师注册工作。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发生,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切实维护执业药师合法权益,请广大执业药师不要轻易将自己的身份证号和登录密码告诉执业单位或他人,并亲自上网申报,申报成功后将申请表打印出来交执业单位办理。此外,执业药师如需添加或修改个人相关信息,除特殊情况委托他人办理外,一般应亲自携带本人的身份证(身份证号码有变动的需提供派出所证明)和执业药师资格证原件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执业药师本人负责。如有疑问,请拨打0591-86250390电话咨询。
特此公告。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
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执业药师注册公告(二)
为认真贯彻执行执业药师管理的各项规定,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强化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着力规范执业药师执业行为,充分发挥执业药师在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针对近年来有的单位存在执业药师工作岗位出现脱岗、空挂的现象。从3月份开始,对原来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注册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须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离职证明或退休证,原在部队工作并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注册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须提供转业证明或退休证。
特此公告。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执业药师必须先在网上进行申报,待提交成功后将打印出来的申请表连同其他书面证明材料邮寄或送到注册机构。未进行网上申报的一律不予受理.(详情请登录省局网www.fjfda.gov.cn查询)
执业药师注册申请须知
一、项目内容
执业药师首次、再次、变更、注销注册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四、许可条件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五、申请材料
(一)首次注册:
1.《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考核意见栏内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德、能、勤、绩及有无违纪行为等情况,并注明“同意注册”);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需资格证书号、姓名);
3.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4.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本人6个月以内的健康证明复印件一份;
5.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和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各一份;
6.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照2张(贴在申请表上),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照1张(用于注册证书);
7、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离职或退休、待业的证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注:
1、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注册前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中所有学分证明复印件。
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三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5学分。其中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
(二)再次注册
1.《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考核意见栏内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德、能、勤、绩及有无违纪行为等情况,并注明“同意再次注册”);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需资格证书号、姓名);
3.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4.《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和再次注册前连续三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5.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本人6个月以内的健康证明复印件一份;
6.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
7.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照2张(贴在申请表上),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照1张(用于注册证书);
8、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注:
1. 超过有效期再次注册的,应提供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和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原注册证发证日期以后的每年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复印件。
2.已注销注册需再次注册的,除参照首次注册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原注销注册申请表原件。
(三)变更注册
1.《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注明“同意注册”);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需资格证书号、姓名);
3.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4.《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和前次注册到申请变更之间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5.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和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各一份;
6.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本人6个月以内的健康证明复印件一份;
7.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
8.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照2张(贴在申请表上),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照1张(用于注册证书);
9.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四)注销注册
1.《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表应贴照片,并填写注销理由);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需资格证书号、姓名);
3.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
注:执业药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由执业药师本人或其所在执业单位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